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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跨省跨市调运继续饲养用动物疫病防控规程
2025-04-18 17:55:35    来源:那曲新闻网    阅读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和《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和继续饲养用畜禽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藏农厅发〔2023〕98号)要求,结合那曲市实际,现就跨省跨市调运继续饲养用动物疫病防控规程要求如下。

一、跨省跨市引进继续饲养牲畜(指输入地为市内畜禽养殖场、合作社等养殖主体,落地检疫后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舍经30天隔离观察合格的,再继续饲养用的动物)的货主(承运人)应当通过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通道申报检疫。

二、申报检疫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为动物A证、跨市为动物B证)。

(二)动物运输需提供承运车辆备案证明、贩运人备案证明。

(三)调入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或调入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调入场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调出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区内跨市调运的可使用调出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调出场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四)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提供调出场一个免疫周期内(口蹄疫6个月、小反刍兽疫36个月)的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的检测报告或提供地方常见多发病免疫登记本复印件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证明。

(五)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或具有CNAS、CMA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输出地确无条件开展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可由货主(承运人)和输入地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书面承诺在到达输入地隔离饲养期间采样补检,实验室检测费用由货主(承运人)承担;补检合格方可混群饲养,补检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输入地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验,全部符合规定准许落地,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三、跨省跨市引进继续饲养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实施落地检疫并在“西藏牧运通系统”填报落地报告,回收检疫证明,并查验指定通道调运信息。跨省调运的如未通过西藏自治区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通道进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进行处理。

四、跨省跨市引进继续饲养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或交易的继续饲养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动物健康标准。我市主要养殖动物种类为牛和羊。

(一)牛:临床健康,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棘球蚴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牛病毒性腹泻、牛传染性鼻气管炎;对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进行监测。口蹄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病原学监测结果为阴性,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应为抗体阴性,结核病经变态反应或γ-干扰素体外检测法检测为阴性。

(二)羊:临床健康,未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医、布鲁氏菌病、炭疽、棘球蚴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进行检测。口蹄疫病原学监测结果为阴性,小反刍兽疫病原学监测结果表明无病毒感染,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应为抗体阴性。(记者 贾西韦)

责任编辑:向巴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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