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纵深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那曲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七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索县某校园周边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商店销售“回锅肉自热方便米饭”等13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共322个。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那曲市某医药连锁店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5年2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那曲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比如夏曲镇某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1月,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夏曲镇某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比如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发现该店销售“康师傅酸菜牛肉面”等9种超过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比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那曲市某能源公司违规充装气瓶案
2024年12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液化气站开展检查时,发现那曲某能源有限公司气瓶充装员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充装气瓶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那曲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技术规范要求电梯维保案
2024年12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色尼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4年10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色尼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的爆竹类烟花开展抽样检验,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该店销售的金玉满堂(爆竹类烟花)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98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元及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色尼区某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桂圆”案
2024年9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色尼区某水果店销售的“桂圆”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该水果店销售的“桂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