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规范市场主体用标行为,维护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合法使用主体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主要包括:
1.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 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 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未经公告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规范使用要求
1. 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标志与名称联用: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3. 与商标联用要求: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4. 图案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标注应清晰可识。
三、加强生产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
四、违规处理措施
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停止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
2.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
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违法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0896-39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