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那曲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严守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惩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部分安全生产相关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西藏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
维护保养案
2025年6月,嘉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要求进行维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嘉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二、那曲某燃气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气瓶案
2025年4月,按照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大整治大排查攻坚行动部署,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那曲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气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三、西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
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3月,比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负责比如多部电梯维护保养的西藏某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要求进行维保。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比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西藏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
维护保养案
2025年3月,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西藏某梯有限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要求进行维保并记录真实维保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五、那曲某能源公司违规充装气瓶案
2024年12月,那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那曲某能源公司气瓶充装人员对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充装气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那曲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
维护保养案
2024年12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西藏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
维护保养案
2024年12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西藏某梯有限公司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规定要求进行维保并记录真实维保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色尼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4年10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色尼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的爆竹类烟花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销售的金玉满堂(爆竹类烟花)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依据《西藏自治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2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的行政处罚。
九、比如县某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证超期违规充装案
2024年8月,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那曲市液化气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时,发现比如县某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证超期,仍对外充装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比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色尼区某百货批发部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7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色尼区某百货批发店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调压静特性和标志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依据《西藏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色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13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没收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