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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05-08 10:32:52    来源:那曲新闻网    阅读量: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5〕2号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于2025年4月23日由那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日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

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

普法工作的决定

(2025年4月23日那曲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那曲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现就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三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地方性法规重要作用

(一)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法律地位。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办法、决定、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深刻认识实施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意义。实施好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融入司法,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和监督中要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是指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要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市、县(区)国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为护航那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三)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责任,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在党委的领导下,将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按照党委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法规实施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有效推进。

(四)明确地方性法规实施职责。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以下简称“各级人大”)要切实做好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引导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五)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探索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将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同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

(六)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集中清理,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中央精神的规定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坚持依法行政,持续推动地方性法规严格执行

(七)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依法报送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八)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法治建设考核指标,完善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对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负责具体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依法行政重要内容,对标地方性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定期检查地方性法规在本部门本系统的执行情况。在法规施行两年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五、坚持公正司法,始终保证地方性法规正确适用

(九)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补充,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得到适用是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自觉主动适用地方性法规。审判机关要在审判中予以适用,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率。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特别是公益诉讼履职的重要依据。

(十)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协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需要行政机关加强监管或完善制度的,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

(十一)健全法规适用反馈机制。市、县(区)国家机关要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衔接,对在行政、监察、司法等活动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六、坚持深入普法,推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十二)全面实行普法责任制。健全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社会组织各负其责的地方性法规宣传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及考核工作中。在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中,增加我市地方性法规内容。

(十三)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活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要运用新闻发布、媒体访谈、解读释义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根据普法工作要求,推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结合职能开展以案释法,增强普法实效。

(十四)构建多方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立足人大代表、立足基层、立足公众的优势,把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融入“点、家、站”建设中,将其打造为法治宣传教育新阵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联络站工作人员加入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活动中,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打通基层宣传“最后一公里”。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采取集中学习、邀请专家授课、送法上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地方性法规,及时有效收集、处理和反馈群众诉求,充分吸纳民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向巴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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