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的公告
广大市民、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色尼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前述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单位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前述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色尼区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向色尼区城管局提出申请,取得核准手续后清运至色尼区罗玛镇哈热村(现城南生活垃圾填埋场东侧)建筑垃圾处置点进行处置,于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上午9:00起正式对外开放。
五、各街道结合各自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建筑垃圾的治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12345
那曲市色尼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