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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2019-03-22 11:04:10     来源: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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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企业就业,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高海拔、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藏教厅〔2018〕163号,简称“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新政策文件从政策对象、就业类型、申请条件、受理流程等方面出台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但多达26页的政策文件着实令人一时半会难以完全消化,商报君已为您梳理出政策亮点,概括为“六句话”。

覆盖区内外所有高校毕业生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将区内高校毕业生、区外高校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全部纳入政策保障范围。自2017届毕业生起,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无论是否西藏生源、是否西藏高校毕业,均符合政策条件。

覆盖区内外所有企业就业

自2011届至2016届,政策仅覆盖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自2017届毕业生起,西藏籍(西藏生源或西藏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外所有国有企业(含驻藏央企)、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港澳台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举办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企业就业,均符合政策条件。

首次将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纳入政策范围

为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高海拔、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自2018届毕业生起,到区内“高海拔、偏远、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卫生院、卫生所等)就业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均符合政策条件。

“高海拔”地区包括海拔高度达到4300米以上的市地、县区、乡镇、村(居委会等),含那曲市、阿里地区全境;“偏远”地区包括我区边境县;“基层”参照政策中“基层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范围医疗机构指符合高海拔或偏远或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

继续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我区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已执行长达十年之久,先后三次制定或修订政策,为公平起见,对不同时间节点就业的毕业生,执行不同的就业服务年限规定。

1.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年限。“西藏籍毕业生”中2006-2012届的毕业生须在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5年;从2013届起,就业服务满3年。在基层单位就业的“非西藏籍毕业生”从2017届起执行,就业服务期满3年。

2.“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服务年限。从2018届起,在“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 “西藏籍毕业生”和“非西藏籍毕业生”须就业服务期满3年。

3.企业就业服务年限。从2011届起,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须服务期满3年。从2017届起“西藏籍毕业生”在区内外企业就业的,须服务期满3年。

4.自主创业年限。从2009届起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区内自主创业的,须创业期满3年。从2017届起“西藏籍毕业生”在区内自主创业的,须创业期满3年。

关于补偿代偿期限、标准有关问题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2014年秋季学期前,每名学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名本专科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名研究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的学生,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最后获得学位的学制计算。

关于申报事项有关问题

1.继续放宽申报条件。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补偿、代偿对象是毕业当年实现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但因毕业当年公招后延至次年且在次年6月1日前实现基层单位和“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视同应届毕业生。

服务期内,因正常调动或跳槽在相同类型就业单位内服务期满即可。“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且在一年内经公招录取到我区基层单位、“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或到企业就业,或在区内自主创业的,前后就业年限累计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志愿者公招前就业单位在基层的可连续计算)。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服务期满后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因政策修订暂停了2018年度申报工作,凡以往年度未能及时申请且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均可在2019年提出申请,但申请表格等相关申请材料以及申报流程均以现行政策为准,否则将拒绝受理。

2.进一步优化申报流程。

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代偿应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申请材料,并由本人于每年4月30日前递交县(区)教育局或高校。后续工作由教育部门按程序办理。经县(区)组织部或县(区)人社局、县(区)教育局、地(市)教育局、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补偿、代偿资金于每年12月份由县(区)教育局兑付。

责任编辑:l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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