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那曲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那曲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那曲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布永忠全面介绍《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启军主持新闻发布会,2家自治区媒体及3家市级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布永忠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区的市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决定规定那曲市从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022年1月16日,经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2022年3月31日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九章七十四条。主要对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法规解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布永忠指出,《条例》是我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开启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先河,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直接和有力的法律依据,为全面推进“法治那曲”建设和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市,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发挥重要的作用。
布永忠强调,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将依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严格遵守该条例规定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等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出管用实用的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志强和浙江援藏人大小组团成员、市人大法委办副主任吴建就媒体记者关于“那曲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有何意义、《条例》是如何体现党领导立法、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曲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权限以及哪些主体有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权”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组成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2名市级人大代表、1名立法咨询专家参加会议。